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廠商家數不受限
要旨
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廠商家數不受限
內容
主旨:貴府請釋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八八府秘庶字第八六五二九號函。二、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其以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續辦第二次公開取得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等標期得縮短至二分之一,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三、 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正本:嘉義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註」:「招標期限標準」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後段修正為「….,其等標期得酌予縮短,但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之規定,不得少於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