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請釋國小教科書之採購,應如何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府教國字第一四○一○二號函(七月十九日寄達本會)。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之主體,應適用本法。三、 貴府得就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自訂規定予以規範(本法第二十三條);其未訂者,則有關教科書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並非一定須上網公告招標。四、 另貴府如對於教科書之選擇,已有良善之機制,則可分就所挑選之每一年級使用之每一科目之教科書版本,各視為一採購案,如該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該出版商為獨家供應廠商,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大忠國民小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業經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附註:本會107年3月8日工程企字第10700063160號令修正發布「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已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