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廣告託播招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廣告託播招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中心辦理廣告託播招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中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八八)栗文總字第3083號函。二、 廣告託播為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託播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不得逕行指定媒體辦理,至於廣告播出時段得列為採購條件。有關廣告功能與效益不易以價格衡量乙節,建議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優勝廠商或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正本: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副本:苗栗縣政府、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