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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

內容

主旨:關於貴社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六四七九○號函詢有關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乙案,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貴社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原二字第九一○一二號函辦理。二、 查貴社並未依法登記為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即不得承攬土木建築工程。正本:保證責任台東縣原住民第二土木建築勞動合作社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署建築管理組 署長 柯鄉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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