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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案之審標及利用剩餘款採購之妥適性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採購案之審標及利用剩餘款採購之妥適性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校利用「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印製配發剩餘款」辦理「購置宣導T侐及資料袋(公事包)」採購案之審標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塗小總字第0九一000六六二00號函。二、有關營業項目乙節,請參閱本會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五一四八四號函附會議紀錄(已公開於本會網站)。三、目前政府財政困難,各機關使用預算辦理採購,本應依編定該預算之原始目的撙節開支。貴校利用旨揭剩餘款採購宣導T侐及資料袋(公事包)是否妥適,請審慎檢討。正本:台中縣塗城國民小學副本:台中縣政府政風室、教育局、審計部、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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