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
要旨
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
內容
主旨: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九一)委瓦服字第九一○九○三○○一號函送「原住民造林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之結論(八)辦理。二、 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機關得逕洽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例如: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者,僅限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所採購之「非營利產品及勞務」,並不包括工程案。三、 又因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係由招標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衡酌採購案性質及業務需要自行核定,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準此,原住民合作社得承攬機關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案之方式,與一般廠商無異,尚無優惠措施,又其是否可參與機關工程案之投標,仍應視是否符合個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正本:立法委員瓦歷斯‧貝林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