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要旨
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業經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五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請刊登公報與網站)、秘書處(請刊登本會公報附錄)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