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復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谷校長對於委託學術研究提供之意見
要旨
函復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谷校長對於委託學術研究提供之意見
內容
家恆校長吾兄勛鑒:八月十六日大函敬悉。承蒙吾兄就學術研究之委託提供寶貴意見,弟銘感五內。大函所提高見,謹說明如下:一、 一百萬元以上之研究發展案採固定費用法評選最優者為委託對象之作業方式,其評審標準係由採購機關所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並於辦理評選時,由該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評審項目及標準,公正客觀評選出最優者,評選結果亦須公告,以求公允。二、 未達一百萬元之委託計畫,如選擇不經公開徵求之程序,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或依該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三、 於評選或評估優勝者時,如未訂底價,其決標仍不得逾預算數額(經費上限)。如為方便廠商估算報價金額,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將預算金額於評選公告及招標文件中一併公開。四、 招標機關要求受託之學術機構攜帶大小章,而不允許投標者以授權書及公文影本參加投標乙節,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已將其納為錯誤態樣之一。五、關於本法之宣導及研習會乙節,當予照辦。知關錦注,耑此奉復。順頌時綏 弟林 能 白 敬上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正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谷校長家恆副本:企劃處網站【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二條第二款」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