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相關疑義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採購,其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如地方政府另有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依其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府工土字第一二七三六一號函。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