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高市宅秘字第六四七五號函。二、 機關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毋需辦理門首公告,至於資格審查程序乙節,請自行視需要決定。三、 前項辦理結果,如僅取得二家或一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依前揭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就評估符合需要者,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行限制性招標(比價或議價)。機關如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之公告,則不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限制。四、貴處爾後關於政府採購法之疑問,建議先洽詢 貴府工務局。正本:高雄市政府國民住宅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三所述情形已修正為「第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