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續租辦公廳疑義
要旨
續租辦公廳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續租瑠公新店綜合紀念大樓作為辦公廳及警察備勤宿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八八)北水行字第○四三四二號函。二、 政府機關承租房地產,得準用「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如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可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三、 有關續租瑠公新店綜合紀念大樓作為辦公廳部分,因係 貴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為永久會址,且來函稱附近無適當可供租用之辦公大樓,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正本:臺北市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說明二,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五○號令修正為「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2.本函說明三,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已刪除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報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