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主副食品採購之疑義
要旨
辦理主副食品採購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辦理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經查尚難認定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縣愛行字第八二九號函。二、 本案 貴院辦理主副食品採購,如以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同菜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時,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如臺北縣政府訂有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時,則應從其規定】第三條規定逕洽廠商採購【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或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由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三、 前揭主副食品採購,如以與廠商簽訂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其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可依前揭說明二所述之方式辦理。至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時,除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外,宜以選擇性招標或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正本:臺北縣立八里愛心教養院副本:臺北縣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三所述「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2.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原「第二條第二項」情形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