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九)原民法字第八九○七○○八號函。二、首揭條款所稱「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係指殘障機構、原住民機構、慈善機構;所稱「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係指非營利產品或非營利勞務,並適用於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者。至於「非營利產品或勞務」之認定,可參考營業稅法第八條對於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之規定辦理。三、關於得向原住民個人採購之情形,本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二五三五號函已有說明。正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本函說明二有關「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範圍,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已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22條第1項第12款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