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正視海事工程業者心聲,以維海事業者生機乙案,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
要旨
請正視海事工程業者心聲,以維海事業者生機乙案,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函請正視海事工程業者心聲,以維海事業者生機乙案,茲就本會權責部分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台(八九)內中社字第八九一一九四○號書函轉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高市海事字第89001號函辦理。二、來函建議第一點有關海事工程限由本業廠商參與競標乙節,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四條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三、來函建議第二點有關海事工程投標資格應可訂定具備有必要能量之船機設備乙節,機關亦可依前揭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正本:高雄市海事工程商業同業公會副本:內政部、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本函說明三「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