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九二一震災),有關承商停止作業之處理及工期延長應如何核計
要旨
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九二一震災),有關承商停止作業之處理及工期延長應如何核計
內容
主旨:貴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文教大樓」新建工程,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九二一震災),有關承商停止作業之處理及工期延長應如何核計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八十八局秘字第○三○四四六號函。二、 旨揭事宜之處理,應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應由當事人雙方按實際情形共同檢討並協議之。如未能達成協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調解。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