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阿公店水庫浚渫工程」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疑義
要旨
「阿公店水庫浚渫工程」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辦理「阿公店水庫浚渫工程」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辦公室八十八年十月七日立院益字第一一六號函。二、 有關招標文件所列「土方收容處理場包括『籌設中土方收容處理場』」乙節,「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已有明訂。如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情形者,得依規定提起異議、申訴。三、 至於「同一土方收容處理場同時出具同意書給多家資格標合格廠商」乙節,因土方收容處理場於本案之性質為分包廠商,其於招標階段同時出具同意書予多家廠商作為投標之用乙節,尚無不當。正本:立法委員林益世國會辦公室副本: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