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
要旨
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
內容
主旨:貴部所屬臺灣書店為印製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國小教科書所需用紙,尚難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至於是否適用同條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請 貴部本於權責自行審慎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一0四八五0號函。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