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
要旨
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北宜高速公路第二標工程(屬巨額採購),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自得適用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三0八九號函。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十一條已就適用前揭第十一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之情形予以定義,請依該定義內容辦理。至於該定義所稱「履約進度落後」之百分比,請貴局本於權責自行認定。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十一款」配合修正為「第十款」。本會108年11月8日工程企字1080100956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第111條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