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就個案評估需要.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就個案評估需要.
內容
主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就採購個案評估符合需要,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採限制性招標。不宜通案另行訂定相關規定,將上開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情形予以排除,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十八局秘字第二三○二二九號函。正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停止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本函主旨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