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設兒童醫院興建案委託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辦「兒童醫院高樓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之付款疑義
要旨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附設兒童醫院興建案委託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辦「兒童醫院高樓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之付款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附設兒童醫院興建案委託光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承辦「兒童醫院高樓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之付款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八八)校附醫兒醫字第二八三九五號函。二、 本案依契約所擬辦理之環境影響公開說明會,若仍不確定舉辦時間,考量廠商已完成大部分工作年餘,如依契約不予付款,有違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公平合理原則,建議得斟酌廠商實際已完成之工作,並與其協議相關後續工作之配合,依契約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修正。若有爭議,並可依契約第十一條爭議處理及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調解。正本: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副本:教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九條」及「申請調解」配合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之一」及「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