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營運處擬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所經管之二處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台灣糖業公司高雄營運處擬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所經管之二處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公司高雄營運處擬委託專業土地登記代理人辦理所經管之二處自建房屋銷售業務之產權移轉與抵押設定登記作業,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建業字第八八九六四O一六一九號函。二、 首揭案件屬勞務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辦理,其關於廠商之選擇,可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辦理招標,並將廠商履約能力及商譽等列為評選項目之一,另可透過契約規範廠商違約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予以管理。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