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北跑道N9︱N10間增建滑行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重新議價案,本會尚難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予認定
要旨
貴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北跑道N9︱N10間增建滑行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重新議價案,本會尚難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予認定
內容
主旨:貴局中正國際航空站辦理「中正機場北跑道N9︱N10間增建滑行道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合約重新議價案,本會尚難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以予認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場設(88)字第28538號號函。二、 首揭採購案係因機關政策改變,而需變更計畫並增加服務費用, 貴局可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五條:「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得核實給付。」之規定辦理。另,其金額已達查核金額,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報請上級機關交通部核准後辦理。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