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之疑義
要旨
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之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適用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總務字第8812019861號書函。二、 首揭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但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而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列之項目並非上開條項所稱之建造費用,故如有該兩條所列之事項,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採服務成本加公費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三、 本案服務費用採用之計算方式與是否屬契約變更或屬採限制性招標及是否需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無關連。另本案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適用,請機關自行認定。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說明三「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註:本函說明二之第17條、第19條,於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15300號令修正為第29條、第31條,並刪除第18條條文。原第18條條文酌修文字後移列至該辦法之附表1附註10及附表2附註4。註:106年3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600092930號令修正29條第2項及第3項:「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第2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第3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