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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就「政府採購法」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總務字第8812016091號書函。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技術、資訊、專案管理」等服務案,如係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服務案件,以評選方式選擇最優勝者為得標廠商,如係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訂相關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得免報上級機關核准。三、 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四、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亦即以該四款之一方式辦理。所列四種決標原則以外之情形,例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之最高者為決標原則之規定。正本:中央研究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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