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所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管制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擬委請專科以上學校對各機場周圍地區合於補助資格之申請人所提計畫書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貴局所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管制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擬委請專科以上學校對各機場周圍地區合於補助資格之申請人所提計畫書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局所訂「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管制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擬委請專科以上學校對各機場周圍地區合於補助資格之申請人所提計畫書辦理初審及複審工作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航管六(88)字第25301號函。二、 本工作計畫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如各機場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分別辦理而其個別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 貴局並得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以每座機場為一決標單位,採複數決標。正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副本:交通部會計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說明二「第十二款」配合修正為「第十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