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來函案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要旨
貴府來函案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內容
主旨:貴府來函案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府農漁字第○七七一七一號函。二、 有關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 貴府如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合先敘明。三、 按上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其第二款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情形,指機關承辦採購單位評估符合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故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四、 依精省法制作業規定,在「台灣省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未廢止前,仍應依照該要點規定辦理。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