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受委託辦理「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新建體育館暨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有關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之適用疑義
要旨
宗邁建築師事務所請釋受委託辦理「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新建體育館暨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有關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事務所請釋受委託辦理「台北縣新莊體育場新建體育館暨地下停車場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等技術服務,有關其技術服務費用計算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八八一一O九六一號函。二、 首揭技術服務契約之簽約日期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依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法律適用原則,宜依所訂契約條款規定辦理;如未能與機關達成協議,依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正本:宗邁建築師事務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