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擬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適用採購法疑義
要旨
臺北縣政府依內政部「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擬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適用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依內政部「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擬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抽查乙案,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北府工建字第四三三二三一號函。二、 首揭乙案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採購,亦得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如委辦費用未達公告金額,亦得依 貴府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