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
要旨
內政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
內容
主旨:貴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勞務採購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三七六七號函。二、 貴部「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之勞務採購(計畫期程十年,總計畫經費約五十九億元),採一次整體委外辦理固方便行事,惟資訊科技發展迅速,各種軟硬體設施在十年期間須經多次汰換,一次發包有其時空限制,且將造成未得標之廠商長期無法參與此一市場,未必符合競爭政策、採購效益與公共利益。三、 前揭一次十年整體委外服務,屬採購策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無關。至於服務契約條款,涉及十年期間簽約兩造權利義務關係,有無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視其實質內容而定。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已合併修正為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