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劉文岱建築師事務所洽詢所承攬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是否需因政府採購法的施行重新訂定新契約及因工程費增加所產生設計監造費核給問題
要旨
劉文岱建築師事務所洽詢所承攬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是否需因政府採購法的施行重新訂定新契約及因工程費增加所產生設計監造費核給問題
內容
主旨:貴事務所洽詢所承攬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是否需因政府採購法的施行重新訂定新契約及因工程費增加所產生設計監造費核給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事務所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八八劉O七二O O一號函。二、 貴事務所承攬「中和市消防小隊綜合大樓新建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業務,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與中和市公所簽訂契約,無需因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施行重新與台北縣中和市公所訂定新契約。三、 有關該案工程費超過新台幣壹億元部分,依舊有契約並未規定該部分之設計、監造費如何計算乙節,請依契約及相關規定與機關協議解決,若未能解決,得依本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正本:劉文岱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六十九條」配合修正為「第八十五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