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美學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受機關委託辦理國際影展活動相關內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台灣美學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受機關委託辦理國際影展活動相關內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公司洽詢受機關委託辦理國際影展活動相關內容,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美學字第O七一四O O一號函。二、 貴公司所提辦理影展之相關活動,影片翻譯、放映、文宣資料印製、專案人事、影展企劃規劃,屬勞務採購;影片版權,屬財物採購。其合併辦理難以認定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三、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國際影展活動,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評選並得限定廠商之相關資格條件。四、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惟是否免收,決定權在招標機關。正本:台灣美學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0條第1項第1款修正為「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