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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教育部相關業務需辦理委託研究或委託代辦等勞務採購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教育部相關業務需辦理委託研究或委託代辦等勞務採購案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部相關業務需辦理委託研究或委託代辦等勞務採購案件,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台(八八)總(二)字第八八O六五九四五號函。二、 來文說明二、第(一)項:研究性質計畫之委託請依「研究發展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作業方式」(如附)辦理。三、 來文說明二、第(二)至第(八)等項其為職權委任或委託所屬下級機關、地方政府、公立學校或依法規委託非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且對於委任或委託對象之選定已有規定,得依該法規辦理,其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機關職權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如無法規依據,且其辦理受託事務係收取相當對價者,委託對象之選定適用本法。四、 有關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的取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雙方共同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五、 來函所提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請依個案檢討適用。六、 另來函所提刊登報紙及邀請專家學者演講,前者適用本法勞務採購的規定,後者則不適用本法。正本:教育部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訂定「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2、 本會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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