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嘉義縣政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八八府教社字第七四三四八號函。二、 本會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八O一三號函發布調適措施,各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合先敘明。三、 貴府朴子市公所邀請藝文團體演出,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 貴府尚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則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上開辦法第二條規定,得擇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徵求二種方式之一辦理,尚非如來函所述一定必須上網公告。四、 關於藝文團體之表演,可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九款(專業服務)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正本:嘉義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已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另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二八五四四○號令訂定「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本會108年11月21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995號令修正「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名稱為「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