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交通部郵政總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辦公大樓清潔、保全、電話總機及電梯保養等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二O一O二二│O O一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前所辦理之採購,如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情形者,得適用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如未敘明而原契約定有續約條款者,得依原契約敘明之情形,採限制性招標。但以原契約已敘明得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之上限為限。三、 本法施行後所訂定之新契約可以有續約條文,但應敘明期間上限以及其得擴充之期間,並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酌訂之。正本:交通部郵政總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第二項」配合修正為「第一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