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
要旨
檢送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
內容
主旨:檢送九十年十一月二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三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原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院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1.本函會議紀錄提問六及八答復所述:「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部分停止適用,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另有規定。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七答復內容,總統九十一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另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