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二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要旨
「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二次研討會會議紀錄
內容
主旨:檢送九十年八月十日「研商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遭遇之問題」第二次研討會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正本:行政院秘書處、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經濟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原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院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副本:本會主任秘書室、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三科)1.本函會議紀錄與研究發展採購有關之部分,本會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另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並另發布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2.本函會議紀錄提問三之二之答復:「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規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時改列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