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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北市勞三字第○九一三三五四五○○號函。二、來函說明二,本會未曾主張「若非屬…免徵營業稅範疇,即屬營利行為。」三、來函說明三所詢如何認定個人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屬「非營利」性質乙節,機關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為採購對象,且採購其自製、加工或提供智慧或勞力之產品或勞務,如係扶助弱勢者,以培養或維持其基本生活之目的者,可認定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正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副本: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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