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南院鵬字第110908號函。二、 首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作為擔保,如廠商提出定期存款存單作為差額保證金之用,其須由機關於質權設定申請書上用印所需時間,不計入該「五日內」。三、 廠商提供之定期存款單及設定質權申請書不符合規定者,可通知補正,但原定「五日內」之期限不變,不因通知補正而延長。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以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本函說明二「五日內」配合修正為「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