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本會已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釋例,請比照辦理。
要旨
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本會已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釋例,請比照辦理。
內容
主旨:機關因搬遷費用、裝璜費用、公務運作及經濟效益之考量,擬辦理房屋租賃之續租,本會已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釋例,請比照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1.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北區國稅秘第八八○五五八九一號函。2. 檢附本會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五六四號函文件乙份,請參考。正本: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副本:財政部、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所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