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案之管理事項,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辦理
要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案之管理事項,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辦理
內容
主旨:貴院遷建辦公大樓案之管理事項,擬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為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澎院祺總字第1182號函。二、 前揭委託案, 貴院內政部營建署分屬司法院及行政院,無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得由司法院及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之。正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備註:本函說明二「無共同隸屬之上級機關」乙節,請注意「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日(九0)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七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所稱「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業己修正為「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