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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

內容

主旨:有關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其所含項目及內容,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得包括證明文件或物品。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一0五五號函。二、依前揭標準第四條第一款,廠商之基本資格得包括「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之說明」,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提出符合採購標的規格之樣品等,以證其履約能力。正本:經濟部(第二辦公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部分條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以 (九0)工程企字九00二九七六0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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