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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新修正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九○彰府主二字第○三三一八九號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彰府秘庶字第○三三八○四號二函辦理。二、首揭新修正本法第七條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所稱「生鮮農漁產品」其立法意旨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三、由於新修正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正式實施日期尚未明確,目前報行政院請示中,俟有結果,本會將另函通知各機關並公布於網站。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註]:關於新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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