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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差額保證金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衍生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差額保證金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衍生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其於政府採購法實施前後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一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二四七五八號函。 二、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三九七號函所稱[可退還其差額],其 決定權在 機關,並非一定要依新制規定退還差額,與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八八) 工程企字第八八○七四一○號函附件一覽表之內容並無牴觸。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交通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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