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詢疑義。
要旨
答復國道高速公路局就「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就「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所詢疑義,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廿一日工八八字第一五一一三號函。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附件所引用原條文第六十九條已刪除,增定第八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