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要旨
臺北縣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一項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北縣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主旨:貴府所提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二四九八○三號函。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第一項提問之答復,修正為郵政匯票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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