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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期限之起算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期限之起算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處理廠商異議期限之起算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北府工養字第一○六九九四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間命廠商補正者,其處理異議之期限,自補正之日起算。但有關廠商異議期間之遵守,則應以廠商提起異議之日認定之。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二有關補正及異議之期限,應自次日起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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