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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家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銷售、服務、維修等業務而向外國廠商訂貨之行為,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獨家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銷售、服務、維修等業務而向外國廠商訂貨之行為,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貴公司獨家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銷售、服務、維修等業務而向外國廠商訂貨之行為,是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辦理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翔(八九)購字第○○一二五號函。二、 旨揭訂貨行為,如符合下列條件,無本法之適用:(一) 貴公司依國內廠商之需求,向外國廠商訂貨,係依 貴公司與外國廠商簽定之獨家銷售、服務、維修等代理合約辦理。(二) 貴公司與國內廠商間買賣合約表明銷售該外國廠商產品係代理或受委任之意旨。(三) 貴公司未就該產品另為加工之行為。三、 若不符前述情形,可依本會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六○四號及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三號函釋辦理。四、 貴公司如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附合約及相關資料函詢本會。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三「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四三號函」,本會已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三○八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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