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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印製各項收費票證之採購作業違失之處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印製各項收費票證之採購作業違失之處

內容

旨主:貴局辦理印製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各項收費票證,其採購作業違失之處如說明,應確實改進,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廿九日秘八八字第二三六五五號函。二、 前揭採購限定最近三年曾承印公營或政府機關票、證、照一次合約金額三千萬元以上,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第十四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之規定。又訂定特定資格,依前揭標準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三、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首揭採購之等標期不符合此一規定。四、 招標公告登載事項,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列明採購數量摘要,數量變更時,應辦理更正公告,預算金額並應一併調整之。五、 預算金額既已公布,其超預算決標,顯有不當。 正本: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副本:交通部、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林稽核委員純政、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 [註]:「招標期限標準」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發布,本函說明三「特殊採購之等標期不得少於二十八日」之規定業已刪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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