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私人支票經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繳納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以私人支票經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繳納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校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押標金繳納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八八)儒立字第二九○九號函。二、 廠商以私人支票經臺灣土地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如該支票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保付支票,應予接受;另依上開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機關不得拒絕。正本:陸軍化學兵學校副本:國防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一七五四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銀行保付支票」已修正為「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以私人支票經銀行保付作為押標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