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執行疑義
要旨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法88資決字第○○三○四○號書函。 二、查「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對於財力之規定為「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財力之說明」,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為「具有相當財力者‧‧‧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二規定之性質不同。 貴部如欲訂定關於廠商財力之基本資格,請依前揭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辦理。正本:法務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於九十年八月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九七六○號令修正,本函說明二「第四條第一款」已修正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